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申请退学有关退费问题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申请退费学生的退费工作,切实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现就高等学校学生申请退学有关退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指普通高等学校及民办二级学院、民办高等学校(不含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高等学校学生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按以下原则退回所缴学费: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尚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年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30天以内的(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超过30天的不予退费。
三、跨学年所缴的学费要全额退还。
四、退费时间以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五、本通知从2003年录取的新生开始实行。今后学校应将退费办法在注册前向学生公示。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