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激励太阳成城官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学院确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评审。
(一)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1%,发放标准:人民币1000元/人;
(二)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3%,发放标准:人民币500元/人;
第五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参加学校文体活动等。
第六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附加条件
(一)申请奖学金要求上一学年无不及格成绩;
(二)申请奖学金要求上一学年各科缺课率均不超过三分之一;
(三)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上一学年课程总成绩排名须在其学年同专业排名的5%以内,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上一学年课程总成绩排名须在其学年同专业排名的10%以内;
(四)受到过纪律处分或存在其他违纪情况者,取消参评优秀奖学金资格。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学生须在第二学年上学期的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参加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成人学历教育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内如对拟获奖名单有异议,可向学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予以调查核实。调查结果要及时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拟获奖学生名单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度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的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章 中止和延迟发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中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并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退学、休学、转学者;
(三)获奖学生如果在评选后休学,可在复学后申请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44118太阳成城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